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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晨光稀土“改嫁”惹风波 与S舜元纠纷未了  

2013-08-28 23:07:12|  分类: 默认分类 |  标签: |举报 |字号 订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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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8月28日 20:10

K图 000670_2

现价:13.70 涨跌:-0.09 涨幅:-0.65% 总手:39972 金额(万):5474 换手率: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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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晨光稀土在借壳S舜元(行情 股吧 买卖点)(000670)不成后,决定“改嫁”银润投资(行情股吧 买卖点)(000526),不想却引出一场风波:S舜元爆出其与晨光稀土机器实际控制人黄平的重组纠纷并未了结,晨光稀土与其他公司推进重组有违市场诚信;同时S舜元认为,中介机构海通证券(行情 股吧 买卖点)同时为两家上市公司重组提供服务,属于多方代理行为,严重违反了行业规范,公司将保留采取法律措施的权利。

  S舜元8月28日晚间公告称,公司与晨光稀土及其实际控制人黄平的重大资产重组纠纷仍处于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审理阶段。但公司董事会关注到,2013年8月28日银润投资公告了《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晨光稀土及黄平就同一标的资产正与银润投资进行重大资产重组。

  S舜元董事会认为,此前公司与晨光稀土及其实际控制人黄平签订的《合作意向书》中已明确约定,晨光稀土及黄平不得与其他第三方进行重组的排他性条款;目前,公司与晨光稀土就《合作意向书》的有关争议正在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审理过程中,公司仲裁要求晨光稀土和黄平继续履行《合作意向书》的约定,推进重组。在该案尚未有最终裁决前,晨光稀土又与另一家上市公司推进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有违市场诚信原则,已对公司及广大投资者造成重大不利后果。

  S舜元聘请的天元律师认为,S舜元与晨光稀土、黄平之间的仲裁纠纷,目前正在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审理过程中,《合作意向书》约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能否继续履行,最终应由仲裁庭的裁决确定,除仲裁庭之外的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单方表态均没有法律效力。

  另外,S舜元董事会亦了解到,为晨光稀土与银润投资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中,包括了为公司与晨光稀土重大资产重组提供财务顾问服务的中介机构?海通证券,其与公司签署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之财务顾问协议》,目前该协议仍为有效。

  S舜元董事会认为,海通证券在与公司的服务协议仍为有效的前提下,受聘于另一家上市公司为其与晨光稀土的重组提供服务,就同一资产对上市公司的重组同时为两家上市公司提供服务,是多方代理行为,这一行为严重违反了证券业的行业规范和财务顾问的执业纪律,在实质上损害了公司的重大利益,应当立即停止。公司已分别于2013年8月12日、28日致函海通证券,要求其予以纠正且公司保留采取进一步法律措施的权利。

  资料显示,2012年4月25日,S舜元及上海舜元企业投资发展有限公与晨光稀土与黄平签订了《重大资产重组合作意向书》,约定S舜元与晨光稀土及黄平的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不过,2012年10月26日,S舜元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否决了该次方案。

  2013年2月7日,晨光稀土和黄平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出《解约函》,以2012年10月26日S舜元股东大会否决重组方案为由,解除上述《合作意向书》。2月8日,S舜元致函晨光稀土及黄平称,其单方面解除《合作意向书》属违约行为,要求对方继续履行约定义务,同时保留通过司法途径追究对方单方面解约行为造成损失的权利。

  2013年2月22日,S舜元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现已更名为“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申请书》,晨光稀土和黄平因《合作意向书》纠纷,将S舜元和舜元投资作为被申请人,提请仲裁。3月13日,S舜元向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提交了《答辩及反请求申请书》,请求裁决确认晨光稀土和黄平解除《合作意向书》的行为无效,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作意向书》,并向S舜元支付违约金3000万元及承担本案全部费用。2013年7月13日,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开庭审理了本案。

  2013年8月9日,黄平致《函》S舜元及舜元投资声明:无论本次仲裁结果如何,其将不会再与S舜元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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